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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2 

行政院於104年10月21日訴願決定書撤銷通傳會104年7月13日全球一動第4次變更系統建設計畫書處分之3項負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此訴願決定表示遺憾,並提出說明。

NCC表示,104年7月13日原處分之3項負擔,係該會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36條第8項規定之要求,為確保全球一動之系統建設計畫變更符合其事業計畫書所載責任,基於裁量而合一作成,若單獨除去該負擔,主要處分之合法性即產生疑慮,因而無法單獨撤銷負擔,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700號判決已明示此一意旨,而行政院前述訴願決定,卻違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作成單獨撤銷3項負擔之決定,影響原處分的適法性。此一訴願決定顯然違法,也已侵越獨立機關之法定職權,NCC深表不解與遺憾。

NCC指出,全球一動自104年7月13日取得核准處分後,截至該公司事業計畫書所載建設期限104年9月30日為止,申請新增基地臺進口數量 0 臺、射頻單體進口數量 0 個,基地臺架設許可數量 7 臺、電臺執照數量 0 臺,均未依前揭處分核准之「第 4 次變更系統建設計畫」內容進行基地臺建置,且其歷年之系統建設均大幅落後,罔顧其事業計畫書中承諾之建設期限,影響服務品質,更顯見NCC原處分為確保該公司切實履行事業計畫書內容所附加之3項負擔,確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行政院訴願決定卻無視全球一動建設停滯延宕之事實,逕將確保處分合法之3項負擔撤銷,NCC實難以認同。

NCC也指出,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特許期間均為法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為6年,依法無從展延,全球一動卻不斷透過陳情及訴願等各種手段,要求延展特許期限,NCC依法無從屈從此一違法要求,業者自須經由換照合法程序,方可繼續經營該業務。至全球一動提出之換照申請,NCC仍將依法審查,並預定於104年11月5日召開聽證會,以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依法作成決定。

連 絡人:簡任技正林慶恒

電      話:(02)3343-8203

行動電話:0932-009-881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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