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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昨(4)日第668次委員會議審議「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考量目前多數民眾仍訂閱以纜線提供的套裝多頻道平臺服務,其內容具有即時性、深入家庭及型塑用戶對外在社會、民主環境認知等影響力,因此參考先進國家匯流後視訊服務管理模式,兼顧我國有線電視與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MOD)產業發展歷史與現況,以前瞻性思維,導入匯流層級化的新管制架構。

NCC表示,民眾透過纜線收視多頻道節目的方式已日趨多元,固網及有線電視系統互跨經營亦蔚為常態,過去分別以有線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垂直切割產業別,形成管制落差的繁複監理架構已有大幅調整必要。而現行電信法將電信定義為「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內容實已包含有線廣播電視法「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的有線廣播電視定義,該會因此統合以往人為區分為不同平臺分別管理的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並視其為電信事業所提供的一種特殊服務樣態,本條例也成為「電信事業法(草案)」的特別法。

NCC說明,本條例鼓勵平臺間的競爭,針對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限制(多)系統經營者(MSO)訂戶數占有率上限的僵硬管制模式,忽略業者未與他事業整併或聯合,純因創新或提升效率贏得訂戶青睞,因而創造「事業內部成長」,提高訂戶數占有率,卻變相遭到懲罰等不合理情形,有必要妥予調整。又如: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提供者的關係企業所經營頻道比例上限管制,也在全數位化後,線纜頻寬可傳輸頻道量變得幾乎無上限而明顯不再合乎時宜。取而代之者則是將業者間關於併購等足以改變市場結構的股權轉讓行為納入規範。

簡而言之,本條例採取「捉大放小」的規範模式,改變過去不分業者規模大小齊一管制的舊思維,針對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提供者的用戶數未超過經營區域25%,或前一年營業金額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者,僅要求符合一般義務即可;如用戶數超過經營區域25%,或前一年營業金額超過主管機關公告者,則導入針對其市場力量的不對稱管制。

NCC補充說明,依據先前公布的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規劃,未來無線電視臺的基礎發射站臺可採租用或共同設置方式,以節省建置與營運成本;而無線電視業者已完成數位化,如有多餘頻道可供租用,除可增加收入進而充實製播高品質節目的財源,另可形成一個無線視訊平臺與有線平臺競爭。

NCC同時強調,為接軌國際著作權法趨勢,遵守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對著作權保護的承諾,本條例將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商營無線電視頻道的規定,亦即:有線電視業者免支付予商營無線電視業者播出「授權費」、亦不得收取無線電視業者「上架費」的「兩免」方式,回歸由雙方業者間進行「授權協商」的國際著作權規範常軌,讓製播節目的無線電視業者能和現行其他衛星頻道業者一樣,在播出廣告的收益之外,也能獲得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提供者支付合理的授權費用。而為確保依公共電視法、客家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設立之頻道節目,能夠為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用戶所近用,本條例也明訂在不對稱管制下負有特別義務的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專屬頻道播出,但其授權條件及所需費用,仍依著作權法規範,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構)與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提供者進行協商。

NCC指出,本條例其他修法重點還包括:反映系統網路投資龐大、規模經濟及網路經濟等特性,並拉近與各類電信特許業務經營期間差異,將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由現行9年調整至15年;政府、政黨投資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提供者時,也應依預算法及政黨法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其他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近用的必要終端設備等。

NCC強調,4日的委員會議就條例草案進行大原則的討論,條文內容尚須逐條實質審查,本次決議先將條例草案條文對外辦理公開意見諮詢,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俟彙整檢討後,草案內容才會審查定案。

NCC最後表示,自102年起即著手辦理匯流法案起草事宜,期間曾舉辦11次匯流修法重要議題對外意見徵詢。4日所提委員會議審議的「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是五部法典其中之一,內容計有6章59條,歡迎各界至該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c.gov.tw/)首頁的通訊傳播匯流修法專區,點選進入意見回覆網頁閱覽。如欲提供意見或提出具體建議者,請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系統後,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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